私挖河道砂石?这些红线踩不得

龙游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6-20125 阅读

河砂属国家资源,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开采,然而个别人无视法律红线,将河道自然淤积砂石视为“无主之物”,未经许可便擅自开采,让我们走进今日以案释法。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17日,龙游县林业水利局发现当事人郑某某涉嫌实施未经许可擅自在河道挖砂的行为。经县林业水利局线索移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4年12月26日开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郑某某于2024年12月初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龙游县石佛乡某村河道内采砂并外运至横山镇某村用以浇筑道路和桥梁(尚未使用)。经评估,当事人所采砂石6立方米,价值人民币150元。

处罚结果

当事人郑某某在上述地点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许可擅自在河道采砂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采砂量较小且未对河势、防洪安全、水生态环境等产生影响,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所开采的砂石6方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在河道管理范围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申领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没收作业设施设备。



龙小执提醒



每一条河流都是涵养水土的生态屏障,每一粒砂石都是稳固河床的坚实根基。请广大市民朋友们以案为戒,莫因蝇头小利触碰生态红线,共同筑牢河道生态屏障,守护碧水清波。

END

图文:胡宸瑜、劳琳霞、赖欣怡

校编:徐明浩

校审:童巧珍